<基本介紹>
< 減免>
1.程序部分:須於每年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(即9月22日前)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。
2.實體部分:其適用條件須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。
3.普遍常見之減免項目
(1) 騎樓減免: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
房屋樓層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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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免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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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層(平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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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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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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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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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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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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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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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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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層以上(含五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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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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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如無建有房屋之空地,則無騎樓減免之適用。
(2)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,在使用期間內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。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,不予免徵。(即法定空地不予免徵)
(3)自宅供里辦公處使用准就實際使用基地比例面積免地價稅。
(4)重劃區內土地,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,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。辦理完成後,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。
資料來源:財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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