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房屋稅- 常見之減免項目>
1.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公軍用之房屋。如: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。
2.受重大災害,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,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,全免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,減半徵收。
3.簡陋房屋:(具有以下情形達3項者,標準單價7成;達4項者,標準單價6成;達5項者,標準單價5成;達6項者,標準單價4成;達7項者,標準單價3成。)
(1)
高度未達2.5公尺。
(2)
無天花板。
(3)
地板為泥土、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。
(4)
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。
(5)
無衛生設備。
(6)
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。(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1/2者,視為有內牆)
(7)
無牆壁。
4.房屋頂樓増建廣告塔部列入房屋課徵範圍。
5.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,免徵房屋稅。但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,無免稅之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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